[车饰堂 讯] 10月10日,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《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》。《条例》明确,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陪护,否则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。
以法律的名义拒载醉酒者,昆明并非首创。早在2006年,杭州、西安、天津、海口等地就有类似规定。为何拒载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?恐怕是为了保护出租车司机,以免产生服务纠纷。本来,对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此类“麻烦客”,即便有陪护者,出租车司机也多会有意加以“退避”,现在通过法律明确“拒载”,拒载者更会“理直气壮”。
不可否认,出租车司机让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上车,可能会产生服务纠纷,也可能会影响出租车司机的“生意”,甚至可能会危及出租车司机的安全。但这些却不足以成为拒载的理由。其实,相比于出租车司机,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处于弱势,他们理应得到社会的帮助,当然包括出租车司机的帮助。应该说,大部分司机有着良善的心,面对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的乘车要求,不会无动于衷。
笔者认为,《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》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将规定细化,使得出租车司机与醉酒者、精神病患者乘客一旦产生纠纷,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;与此同时,也要充分考虑出租车司机的人身安全,这就需要警方与出租车管理部门联动起来。但无论如何,都不能够以神圣的法律之名,将弱者彻底拒之于出租车的门外。(责任编辑:王昆)